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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的概念和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是更正登记的事由,应当包括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相符合即登记物权与事实物权、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也包括错误的标示登记,即登记簿上记载的情况与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更正登记实质上不是一种独立的登记事项,它只是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与自然状况不符时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方式,具体事由应当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因登记人员或者申请人过失而错误或者遗漏登记。二是因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所致的错误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而致与登记权利不一致的登记。四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致与登记权利不一致。如依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物权取得的情形,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该取得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应以更正登记来进行调整。当事人申请房屋更正登记,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登记错误的资料,具体包括:证明登记错误的文件、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同意变更的文件、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
在这里要注意区别的是,这里的更正登记是实体上的更正,如果只是将房地产权证上的事项打印错误(原始登记材料没有错误)而进行更改的,并不是更正登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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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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