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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的使用年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4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依据1999年9月22日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70年。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该《通知》还规定,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降低成本,简化操作程序,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只在同一建筑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对,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必再重复签订合同。具体可按如下方式办理:

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拟订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截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和权益、土地出让金额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予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套房屋的购买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签收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明其权利义务的《通知单》即可作为购买方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源文件。购买方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律师提示】依据上述《通知》规定,如果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进行转让等交易,其占用的土地划拨使用权的期限也不是无期限的,因为只要该幢楼内有一套单元房屋上市交易,该单元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就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计算,以后每套单元房屋上市交易,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但问题在于,如果该幢楼内有一套单元房屋不上市交易,则其土地年限就无期限,那么70年期限届满,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无法注销,除非依法征收。好在《物权法》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之规定,可暂时掩盖该问题。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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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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