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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借款人的违约条件及违约处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0

二手房贷款购房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人违约: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连续两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4.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拆迁、出租、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5.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借款人提供虚假的、非法的文件、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7.借款人与他方签订有损贷款行行使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   
9.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10.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11.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3)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4)按规定处以罚息;   
(5)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6)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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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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