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权利义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从拆迁法律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拆迁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指拆迁当事人,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根据《拆迁条例》第四条,房屋拆迁的拆迁入,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接受房屋拆迁人的委托,对房屋被拆迁入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依法实施房屋拆迁;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入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四)被拆迁人在判决或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人有以下义务:
(一)会同拆迁管理部门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补偿、安置;
(三)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收回,移送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四)在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等。
被拆迁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依法就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等事项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三)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拆迁入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主要有以下几项义务:
(一)应当与拆迁人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