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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应禁止的活动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法定内容向被拆迁人公开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公告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公开及告知拆迁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表现。
自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所确定的拆迁之日起,在拆迁红线范围内,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该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拆迁人占有使用。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二条,自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限制,被拆迁入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在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停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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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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