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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裁决书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进行搬迁;
(二)拆迁入已经对被拆迁人作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或提供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的条件,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机关必须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
(四)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物权法》颁布后,有些人认为强制拆迁的情况不会再发生了,因为《物权法》第四条明确了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也是“史上最牛钉子户”被拆迁案——“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备受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虽然《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了私人的物权和国家、集体的物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同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当然,我国当前的拆迁制度缺乏一个公正的补偿标准和评估程序,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也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做出法律上的定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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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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