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就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协议的行为。
《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应当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订立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拆迁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果被拆迁的是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补偿安置协议:(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拆迁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四)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
(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
(四)补偿方式;
(五)房屋拆迁补助费、停业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补偿款给付时间、搬迁期限和房屋交接;
(八)违约责任;
(九)拆迁当事人同意的其他约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