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入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入、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房屋管理部门裁决,直接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拆迁。十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或裁决、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应当如何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就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并对被拆迁人、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文件,是拆迁当事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协议一旦签订,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均有法律效力。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反悔,拒绝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拆迁人可以依照《拆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入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