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原则和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拆迁入在拆迁活动中,除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外,还应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进行妥善的安置。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为拆除被拆迁的房屋,依据相关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安排到拆迁人新建、购置或其他由拆迁人支配的房屋中居住或使用。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妥善安置后,方可拆除被拆迁房屋。
房屋拆迁安置的原则主要有四点,包括:
(1)按面积安置原则。《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赋予了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对被拆迁入进行安置,这既能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或生产经营收入,又能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的经济责任。
(2)鼓励迁往市区边缘地区和人口稀疏地区原则。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是为了发展城市经济和缓减城市的住房压力,鼓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迁往市区边缘地区和人口稀疏地区有助于减轻城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压力。拆迁人应当对迁往市区边缘地区和人口稀疏地区的被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3)等价交换原则。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入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迁原则。拆迁入在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强制拆迁应当符合拆迂法律法规的规定。
房屋拆迁安置的标准主要是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积作为计算依据,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面积应当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相等或基本相等。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安置用房的地点和质量。《拆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拆迁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属于住宅小区内的商品房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