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约定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入有权选择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应依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对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进行协商和确定。因拆迁人的原因,造成拆迁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面积不相符的,拆迁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房屋是商品房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应为可接受范围,被拆迁人请求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被拆迁人请求解除补偿安置协议、改为货币补偿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安置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拆迁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qo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承担,所有权归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拆迁人返还被拆迁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入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