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情况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作为拆迁补偿方式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安排临时性的周转和过渡用房,待拆迁人新建或购置的安置补偿用房具备住用条件后,被拆迁人再迁入安置补偿用房内居住,并将周转房腾退给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住处。
根据《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入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如果是因为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