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过渡期应对被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原告:江某
被告: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某在某大街内有私房5间,居住面积为10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2001年11月,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在某大街一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对该地区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原告选择了回迁安置的补偿方式,并与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于3日内搬迁,将其原居住的房屋交被告拆除;被告分剐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居住面积为原告安置新建的某大街11号住宅楼房;原告在安置用房建设期间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个月。
被告在建设安置原告的11号楼时,因资金困难,到期没有建好。原告自行周转时租住的房屋自2002年2月起每间房每月租金2000元。此外,自2002年2月起,被告每月应向原告等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500元。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拆迁义务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拆迁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应当于2002年年底前将安置原告的楼房建成并安置原告回迁;被告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同时,还应当赔偿原告支付房租所造成的损失,以后再按照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屋状况和房租标准,在扣除安置补助费后分别每月另行支付给原告。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