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城市公益事业房屋应如何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城市公益事业用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事业用房及构筑物、附属物。
城市公益事业用房一般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如水、电、气供应,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
(二)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等;
(三)社会福利设施,如疗养院、福利院等;(四)其他公益事业用房,如防旱、防疫用房等。
城市公益事业用房拆迁,是指为了城市建设需要,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对城市公益事业用房进行拆除。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重建城市公益事业用房主要包括原地重建和异地重建。原地重建是拆迁入在被拆除的公益事业用房的原地或者附近依照公益事业用房的原规模和面积建设新房偿还给用房单位。异地重建是拆迁人依照城市规划要求,将被拆迁的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在城市规划规定的特定区域。不需要重建的城市公益事业用房,拆迁入可以与公益事业用房的管理人或产权人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社会多数民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对于城市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国家以颁布特殊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因I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