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拆迁的,谁应得到拆迁补偿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利民公司为扩大企业经营范围,引进先进技术设施,于2003年10月以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还款期为10年。2005年6月,市建设开发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花园小区,利民公司在拆迁范围之内。10月,利民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与市建设开发公司私自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市建设开发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利民公司厂房被抵押一事。该补偿协议约定,由市建设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利民公司拆迁补偿费及停产停业补助费共计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利民公司依约搬迁。此时银行发现拆迁一事,立即通知市建设开发公司,要求其将补偿款中的100万元直接划给银行,以抵偿利民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市建设开发公司以自己与银行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拒绝配合。于是银行将利民公司作为被告、市建设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建设开发公司将补偿款中的100万元用以偿还利民公司的贷款。利民公司在答辩中称,贷款期为10年,银行要求提前还贷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不同意将补偿款还贷;市建设开发公司称,自己并不知道被拆迁房屋上有抵押权存在,现在房屋已经被拆迁,抵押权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失,所以银行无权要求自己直接向其偿还利民公司的贷款。但如果法院判决其还款,其也同意。
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利民公司与银行的抵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未告知拆迁人就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抵押物交付拆迁。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此房屋拆迁协议无效。但介于被抵押的房屋已经被拆迁,银行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拆迁补偿款中包括了对被抵押的厂房的拆迁补偿款,所以银行可以追及此项补偿款,以补偿款来弥补合同利益的损失。所以判决市建设开发公司直接将补偿款中的100万元支付银行,以弥补银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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