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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取得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环节,亦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之一。目前我国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法律法规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此外,2007年10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是一部与房地产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其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流转、使用、收回等各个方面。根据该等法律法规,在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是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可以通过直接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亦可间接通过房地产股权并购或合作的方式取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并开发土地。若逾期支付土地价款或逾期开发土地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房地产开发用地阶段,律师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降低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之前,根据相关的法律,我国的土地权利主要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等。
而《物权法》颁布后,在《物权法》第二编、第三编及第四编对土地权利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将土地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将用益物权细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且在第十章至第十四章对该四类用益用权又分别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是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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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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