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拆迁补偿案例 >

房产律师——夫妻一方做出的共同房产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8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二、李小二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B市3号房屋相关权益归原告李小二所有;2、依法确认位于B市2号房屋相关权益归原告王二与被告李二共同所有,且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
原告王二与原告李小二系母女关系。被告李大与被告陈小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被告李二、被告李一。被告张一与李一系夫妻关系。原告王二与被告李二于2008年12月2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0月8日共同生育一女,即原告李小二。位于B市5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陈小名下。
2013年7月份,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上述宅院房产被依法拆迁。被告陈小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员共计七人,即两原告与五被告均是被安置人员;依安置政策,每人享受50平米安置房,共计安置房面积350平米,共计四套安置房。当时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并共同在安置房确认《申请书》上签字:即登记在被告陈小名下的一套即B市2号为被告李大与陈小所有;登记在李一名下的一套即B市1号为被告李一与张一所有;登记在李二名下的一套即B市2号为原告王二与被告李二所有;登记在李小二名下的一套即B市3号为原告李小二所有。
原告王二与被告李二感情不合,多次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2018年5月29日贵院作出民事判决,即判决两人离婚;李小二由原告王二抚养。该判决现已经生效。两原告为维护财产权益,于2019年3月4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李二主张诉争房屋另案提起诉讼撤销赠与。贵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即驳回两原告的起诉。裁定生效至今,被告李二并未提起相关诉讼,为维护合法权益,两原告现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李大、陈小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同事实不符。首先,原告所述申请书上的记载,并非是对于房屋归属的认定,陈小仅仅作为被拆迁人签字;2.按照拆迁政策,两原告仅仅具备一套房屋的安置资格,两原告主张一套半安置房屋,侵犯了五被告的被安置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两原告有被安置资格,但是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安置房屋,没有支付相关款项,故其没有主张房屋产权的依据。
被告(反诉原告)李二、李一、张一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同李大、陈小答辩意见。
反诉原告(被告)陈小、李大、李二、李一、张一共同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确认安置协议项下的位于B市1号、B市2号、B市3号、B市4号房屋均归我们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陈小是作为被拆迁人身份签订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而非原告起诉状中所称的“代表”。涉案四套安置房屋,是依据拆迁政策第18条规定的“首先按安置户型指导原则确定户型搭配方式”和拆迁政策第20条规定的“七口之家安置二居室四套”进行的安置,而并非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按人均50平米安置。原被告仅协商一致在《申请书》上签字确定四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谁名下,没有进行所有权确认确定具体哪套房屋归谁和谁所有。根据拆迁政策第20条规定“五口之家”安置二居室三套,因此四套安置房中应有三套房屋安置给被告一家五口,原告主张一套半的房屋归其所有,没有依据。
被反诉人(原告)王二、李小二共同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应当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反诉。1.陈小是被拆迁人身份也是被安置人员7人的代表,代表签订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2.按照拆迁政策第18条和20条规定,这4套房屋面积共348.4平米,所以给退还了差价3万多元,是按照每人50平米的标准进行安置的;3.4套安置房已经协商分配,在相关部门要求下进行了确权。当时拆迁安置时,陈小、李大是夫妻,李一、张一是夫妻,李小二作为未成年子女有获得安置房的权利。陈小夫妻一套、李一夫妻一套、李二夫妻一套。王二已经享受了本次拆迁,按照拆迁政策不能再享有我原户籍的拆迁。王二、李小二本次拆迁中享有的拆迁款足以购买我们主张的安置房,这些钱均被对方领取,我们没有领取。
 
本院查明
2013年7月27日,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镇人民政府(拆迁人,甲方)与陈小(被拆迁人,乙方)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记载,甲方因运河核心区3号地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B市5号院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合法宅基地认定面积270.31平方米,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首层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41.67平方米。其中经营用房面积145平方米,出租房屋面积36平方米。甲方安置乙方人口共计7人(其中:在册人口6人,非在册人口1人),安置面积约为350.52平方米,安置户型为二居室肆套,安置人员分别是:陈小、李一(之女)、李二(之子)、王二(之儿媳)、李小二(之孙女)、李大(之前夫)、张一(之女婿)。拆迁补偿款、移机费、补助费和奖励费总额共计2256185元。上述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3年8月3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陈小(乙方)签订《安置协议》(档案编号:551),记载,乙方系B市5号院宅基地的被拆迁人。该宅基地院落内可安置人口共计7人(其中在册人口6人,非在册人口1人)。安置人员包括陈小、李一(之女)、李二(之子)、王二(之儿媳)、李小二(之孙女)、李大(之前夫)、张一(之女婿)(注明与乙方关系)。家庭结构(7)口人之家,应安置面积35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348.4平方米。上述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3年9月25日,陈小收到剩余拆迁补偿款905065元(其中,拆迁协议补偿金额2256185元、提前交房奖励费用10000元、购楼价款1291440元、公共维修基金69680元)。
2014年5月17日,陈小、李大、李二、李二(代李小二)、王二、李一、张一作为申请人共同签订《申请书》,记载,申请人陈小就B市5号院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档案编号为551)及《安置协议》,根据该协议,申请人有权按约定价格购买安置房。
另查,王二与李二于200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8日生育一女李小二,于2018年5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小二由王二抚养。李大、陈小系夫妻关系,张一、李一系夫妻关系。
 
裁判结果
一、确认1111号楼X号房屋相关权益由被告(反诉原告)李二、原告(反诉被告)王二共同享有,各自占百分之五十份额;
二、确认B市2号房屋相关权益由被告(反诉原告)李二、李一、张一、李大、陈小共同享有;
三、确认B市1号房屋相关权益由被告(反诉原告)李二、李一、张一、李大、陈小共同享有;
四、确认B市2号房屋相关权益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小二享有;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二、李一、张一、李大、陈小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位于B市5号院宅基地对应房屋拆迁安置人陈小、李一、李二、王二、李小二、李大、张一共获得4套安置房,后上述被安置人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向拆迁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明确载明1室登记产权人李二、2室登记产权人李一、3室登记产权人陈小、4室登记产权人李小二。上述《申请书》载有全部被安置人签名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上述各方均应恪守上述《申请书》载明的承诺。《申请书》中被安置人对于安置房的登记约定系对于共有财产的一种处分,并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安置人应当按照登记后房屋的归属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本案争议4套安置房并未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但已经交付使用。王二、李小二要求确认X室房屋相关权益归李小二享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拆迁及各被安置人在处分安置房时,李二、王二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X室登记于李二名下,但是根据《申请书》形成时登记的情况及现在房屋的居住情况,并未明确表明系夫妻个人财产,故X室应属李二、王二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王二、李小二要求确认1室相关权益由李二、王二共同享有且各自占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按照《申请书》约定,2室登记于李一名下、3室登记于陈小名下,现李大、陈小、李一、张一、李二一致要求确认1室、4室归五人共同享有,且二原告明确表示对该两房无争议,故对于1室、4室房屋上述分配,不持异议,法院确认1室、4室相关权益归李大、陈小、李一、张一、李二共同享有。关于上述四套安置房屋产生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负担问题,庭审中王二、李小二认为应属他们的拆迁补偿款均被陈小领取足以支付1室、4室相关费用,李大、陈小称补偿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付宝亮、张一、李一亦称拆迁款同本案无关。
鉴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并未就拆迁款分配达成一致,而安置房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已经从拆迁款中扣除,安置房归属确认后各方方能明晰各自需负担的安置房屋的相关费用,故法院认为各方可待安置房归属确认后,就拆迁款、安置房费用一并另行处理。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能否进行买卖

下一篇:房产律师——房屋拆迁后夫妻离婚的,能否分割拆迁赔偿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