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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房屋拆迁后夫妻离婚的,能否分割拆迁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8

原告诉称
陈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大向我支付B市3号院腾退安置款的50%,即320564.5元;2. 要求B市1号二居室由我居住使用;3.判令李大向我支付B市2号房屋自2014年1月起至今出租收入的50%。
我与李大原系夫妻,于201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29日生有一女李一。经法院调解,我与李大于2018年2月7日离婚。后我通过查阅得知,《X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搬迁安置协议)中显示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扣抵购房款后总款为641129元,《回迁安置交房协议书》中显示置换、购买房屋为“B市1号”和“B市2号”。鉴于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调解离婚时并未涉及,目前我抚养孩子无固定住所,故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
李大辩称:拆迁置换、购买的两套房屋系我父亲李八将自己的30平米宅基地给我后得来的。陈小不是X庄村村民,未对被拆迁房屋出资出力,被拆迁人是李大,陈小是被安置人,只享有少部分拆迁利益,故不同意陈小居住1号房屋,2号房屋可给陈小居住使用。现两套房屋未下发房产证,房屋产权不明,故不同意分割2号房屋租金。我父亲李八全权办理拆迁事宜,房屋安置补偿款641129元于2011年下发,也是由李八领走的,上述款项已全部由李八用于举办我和陈小的婚礼及日常生活。我与陈小于2018年离婚,离婚时陈小也表示过除房子外无其它财产,故不同意陈小分割安置补偿款。
第三人李八辩称:我与李大系父子关系,代李大办理了拆迁手续,房屋安置补偿款641129元于2011年12月31日打到我名下的银行帐户内并由我保管。现拆迁款已全部用于涉案房屋,李大、陈小的婚礼和两人的共同生活,甚至还超出一部分。
 
本院查明
陈小和李大原系夫妻,于201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29日育有一女李一。2017年12月29日,李大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8年2月7日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因涉案两套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双方均同意另行解决。本院依据协议内容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陈小、李大自愿离婚,婚生女由陈小抚养,李大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
2011年12月31日,李大(乙方)作为被腾退人与X庄村民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X庄村委会)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因新农村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在B市3号院并腾退乙方使用的宅基地。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30平米,安置人口2人,分别是陈小、李大。李八作为李大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协议中签字。
2013年10月,拆迁安置房屋交付给李大,房屋具体地址为B市1号(以下简称1号)和B市2号(以下简称2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分别为76.15平方米、47.54平方米,房屋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两套房屋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号房屋交付后由李大居住至今。2号房屋交付后由李大对外出租,租期5年,至2018年12月止,每年租金3.6万元。到期后,李大又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自2018年12月25日起,租金为每月3803.2元,租期至2023年12月24日止。2号房屋全部租金均由李八保管。
经李大申请,本院向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调取了相关拆迁手续,其中2011年12月26日《宅基地、房屋分院协议保证书》内容为:院落地址×号,产权人李八,经家庭成员李八之妻陈小之子李大一致协商,将本家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91.44平米方进行如下分割:建筑面积30平方米归李大所有,剩余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归李八所有,在X庄搬迁腾退中,腾退重置成新价中房屋及装修评估款格依据上述分割划分归属…。李大、李八及妻子陈小均在保证书落款处签名。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李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小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费135623.39元;
二、第三人李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小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的房屋租金112819.2元;
三、位于B市2号房屋由原告陈小居住使用,位于B市1号由被告李大居住使用;
四、驳回原告陈小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关于案涉拆迁利益是否属于陈小、李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宅基地、房屋分院协议保证书》的内容,李大之父李八系B市3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李大作为该村村民,长期与父母在此院内共同生活,拆迁时家庭成员间签署的《宅基地、房屋分院协议保证书》,属于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而非赠与协议,因该家庭共有财产形成于陈小、李大结婚之前,故李大基于《宅基地、房屋分院协议保证书》分得的宅基地面积及附属的房屋应为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搬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评估作价,未加盖二层建筑,装修,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系按被拆迁房屋的现状计算的,与人口因素无关,对应的补偿、补助以及奖励费的计算亦与人口因素无关,故上述拆迁利益属于李大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陈小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陈小要求分割上述对应的补偿、补助以及奖励费342139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后,婚后李大与X庄村委会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陈小、李大系拆迁安置人,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安置人口享有人均50平方米置换安置楼房面积的权利,且根据拆迁情况享有与安置人口有关的各种拆迁补偿、补助以及奖励费298990元,上述款项及拆迁安置的1号、2号房屋均属于陈小、李大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陈小、李大离婚时并未对共同所有的补偿、补助以及奖励费进行处理,现陈小要求平均分割,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因被安置的1号房屋、2号房屋现仍未取得所有权证,故陈小、李大仅要求分割两套房屋的使用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因李大长期居住在1号房屋内,且考虑到房屋来源、对房屋贡献等因素,现1号房屋由李大居住为宜,2号房屋由陈小居住使用。2号房屋对外出租产生的收益,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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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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