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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含义和特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0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主体利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转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征收的对象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则不存在征收问题。
    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强制性。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除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否则,就是扰乱国家征收土地秩序的违法行为。土地征收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的最大区别,是征收权的行使不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前提,不需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土地所有权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它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是以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2.程序性。在法治社会,土地征收作为一项严重影响相对人财产权的国家强制制度,必须得到有效的制约。为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批准、公告、实施和监督等,这些程序是任何土地征收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征地,实施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必须合理补偿和安置。土地是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失去了土地,农民将失去生存的依靠。因此,土地征收必须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是由国家确定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国家向农民买地的“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文件征地补偿法律适用与疑难释解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全面落实,是使用被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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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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