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含义和特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0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强制手段依法强制取得一定时期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政行为。《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土地征用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征用的对象是土地的使用权,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
2.土地征用是一种强制行为,由于征用的目的是特定条件下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征用行为实施时不需征得权利人同意即可实施。
3.土地征用行为实施的条件是法定的,并有着严格的范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前提下,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才能实施征用,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4.土地征用是具有一定期限的,在特定任务完成(或法定条件解除)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及时归还。
5.土地征用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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