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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0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法律规定:
     1.目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具体限定为: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
     2.权限。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_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范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4.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到3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以下是网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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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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