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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成套公房承租权转让步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7

        非独立成套公房一般是指厨房、卫生间和邻居合用的公房。这类公房不能转让所有权,只能转让承租权。根据有关规定,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是差价换房的一种形式,并且要符合下面四个条件:(1)房屋不属于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房屋类型;(2)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只能转让给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3)在差价换房前,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且不能造成新的居住困难;(4)转让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所得的款项在一定期限内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转让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应经过下列三个步骤:
        (一)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差价换房合同、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单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应当出具准予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并通知当事人。
        (三)转让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所得的价款只能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存入其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该购房存款单只能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且3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当然,在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时,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移交付;转移支付的余额部分,可以由当事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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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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