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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

  (京商法发[2003]350号)

  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为进一步规范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三、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已发布的《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案件如何受案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185号)、《关于不服房管部门变更国有公房承租人纠纷应纳人哪类案件受案范围的答复》(京高法发[2002]325号)和《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京高法网发办字[2003]第44号)同时废止。

  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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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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