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纠纷怎么处理?
优先购买权也常见于,特别是现在房价波动幅度大,且向上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能否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甚至以第三人的购买价格购买租赁房屋?
司法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制,明确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能因此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然更不可能以第三人的购买价格购买租赁房屋,而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二、要回租金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出租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主张租金。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时效两年。再有,虽然租赁关系仍存续,但由于租金是分期给付的,相对来说每期的租金即分别对应不同的诉讼时间。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租金的诉讼时效是按每一个支付周期分别计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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