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失踪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5
年初,地产中介“创辉”关门走佬一事,至今余波未了:买卖双方因该中介的关门,进而导致合约进展不顺而引发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卖方全额退还首期款,并双倍支付买方违约金。想不通的卖方——邓先生,昨天找到本报记者称,他对此判决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交易时,中介走佬
昨天,卖房者邓先生找到本报记者称,去年,通过东莞创辉租售公司,他把在理想0769的一套房子,以60万元的价位,转卖给范小姐。其间,中介公司关门走佬,并因此引发纠纷。
据邓先生介绍,去年10月24日,他和范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范小姐在签该合同当天,交给邓先生5000元定金,并约定在下月20日前,范小姐付清首期款17.5万元,其余楼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具体按揭手续,则由深圳市创辉租赁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办理。
签合同后的20天,范小姐依约将首期款17.5万元支付给邓先生,并签订《补充协议》。记者注意到,该协议中特别提到,“如果房产有问题或者交易不成功,卖方需无条件退还(除定金外)部分楼款(首期款)”。
据了解,当时邓先生的房子处于抵押状态,还没办理好一手房产证。为此,双方还约定“邓先生收到首期付款后,必须将所有资料交给中介,并在40日内办出一手房产证,如未办出,就当邓先生违约,需退还首期款给范小姐”。
法庭上,是否违约成焦点
就在交易顺理成章时,创辉遭遇资金断裂等因素而关门走佬,经纪方代表和相关人员,都人去楼空。
范小姐认为,因为创辉的倒闭,相关银行按揭手续已无法顺利办理,双方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与此同时,邓先生还没有依约办理好一手房产证。
为此,范小姐多次找到邓先生,请求邓先生返还首期款及定金。“合同并非完全不可以履行,”邓先生认为,当时房价降了,范小姐退缩了买房的意念,故意以此为借口不履行合同。
邓先生告诉记者,即使没有东莞创辉这个中介方,房屋的买卖依然可以进行,房屋的按揭手续也还可办理,何况东莞创辉当时尽管关门,但并没有破产或注销,范小姐可以要求东莞创辉及总公司创辉租售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据此,邓先生认为,范小姐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一手房产证,已如约办理,”邓先生说,没有超出40个工作日的约定,只是房子仍处抵押状态,所以房产证原件押在银行处。
据此,邓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对邓先生是否已办好一手房产证,范小姐表示,邓先生只是提供复印件,自己无法查证。
“我是按合同办事,结果邓先生没如约拿出一手房的房产证,”范小姐认为,邓先生行为属违约,因此,她把邓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邓先生违约;解除彼此买卖合同关系;邓先生返还首期款17.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以及支付该案诉讼费。
判决后,卖方不服要上诉
昨日,记者看到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
判决显示,范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满足:同意解除房子买卖关系;邓先生返还17.5万元首期楼款;邓先生双倍返还范小姐1万元定金;该案诉讼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也由邓先生承担。
“创辉关门走佬,导致合约进展不顺,要我全部担责?”对此,邓先生感到不解。因此,对判决不服的邓先生,目前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东莞市中院已受理此案,最终判决也将择日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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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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