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屋买卖 > 违约责任 >

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意外,应当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5


抵押人所有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不负有责任,但抵押人因此获得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在赔偿金、保险金的数额之内要求提供担保。由于抵押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抵押房地产的残余价值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在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期间,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对于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来说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贷款银行需要将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变卖,从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变卖该房地产所获得的价款将可能无法偿还债务人所欠的借款,所以当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权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它的利益。
    如果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那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无过错的,即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是由于第兰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那么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分享到:

上一篇: 买房后无能力归还贷款怎么办

下一篇:投资购房选择长线还是短线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