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取证 离婚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8
近来赵小姐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浦东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
2007年5月,河南赵小姐与上海刘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2月8日,刘先生在赵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赵小姐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浦东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赵小姐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8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闵行区黎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黎安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赵小姐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7年5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赵小姐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黎安路房屋的拆迁款,赵小姐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赵小姐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再看刘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赵小姐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黎安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赵小姐对黎安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刘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赵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赵小姐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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