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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中的代理关系解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6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的实务中,除存在居间法律关系和委托法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比如说,卖家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委托书》,约定由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卖家规定的价格等条件下,全权代表卖家与买家签订合同,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民事代理,双方之间又形成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关于二手房交易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虽然有不少买家或卖家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独家代理委托书》等,但合同中并没有授权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对家签一}r合同,其中的条款仍然是关于居间合同的条款,因此,这些合同虽然冠以“代理”的名称,但不构成我国民法的委托代理,而仍然是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二,某些合同中,可能存在部分的委托事项,如委托办理相关手续,代收款等月贬U之些委托均属事务委托,对委扭事项的办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以委托人(买方或卖方)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因此,只能是一般的委托关系,而不能构成民法中的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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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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