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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产权证类型及其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4

     目前,我国房屋的产权证(也称权属证书)有以下三种类型: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他项权证》。  其中,《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严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共有房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产权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一、二手房买卖的交易程序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可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其中,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也称业主、房主、房东)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非所有权人(房客)来行使,但此时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它同样可以通过一些法律契约,使得非房屋所有权人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这项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当然房主也可以将部分收益权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给非房屋所有权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来的房屋改为从事一些收益性经营活动,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给房主,一部分留给自己;房屋的处分权,表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屡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有时房屋处分权也与所有权分离。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转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此时就可行使房屋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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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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