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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房登记别人的名字能否要求拿回房产或楼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韩某向律师咨询一个法律问题,韩某和金某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在韩某自己准备购房时由于金某的强烈要求,韩某支付了所有的楼款,但是房产证登记的人名却是金某。现在,韩某和金某的关系已经破裂了。韩某想问如果自己能够证明购房的钱都是自己支付的,能否要求拿回房产或楼款?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韩某,他不能够要求拿回房产或楼款。显然,韩某是自愿将自己出钱购买的房产赠与了金某。在我国房产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进行了登记,就具有物权效力,就是金某名下的。登记完毕,韩某的赠与行为就完成了,是不能够再反悔要回的。如果韩某只是答应金某要买给她房子,那赠与行为还没完成,应该可以反悔。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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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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