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房登记别人的名字能否要求拿回房产或楼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韩某向律师咨询一个法律问题,韩某和金某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在韩某自己准备购房时由于金某的强烈要求,韩某支付了所有的楼款,但是房产证登记的人名却是金某。现在,韩某和金某的关系已经破裂了。韩某想问如果自己能够证明购房的钱都是自己支付的,能否要求拿回房产或楼款?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韩某,他不能够要求拿回房产或楼款。显然,韩某是自愿将自己出钱购买的房产赠与了金某。在我国房产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进行了登记,就具有物权效力,就是金某名下的。登记完毕,韩某的赠与行为就完成了,是不能够再反悔要回的。如果韩某只是答应金某要买给她房子,那赠与行为还没完成,应该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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