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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业主要求腾房获支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8

         201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某区街面房某某-某某、某某号出租给被告用于某某某某经营,租用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租金39500元,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被告付清了租期内的租金。

       因政府征用拆迁,原告于2010年10月3日以张贴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
        1、该公司与所有承租户的租赁关系按租赁协议约定,均于2010年12月31日止全部期满,到时不再办理续租,各承租户应自行提前做好相应的搬迁安排;
        2、各承租户必须在2011年1月1日16时前,根据租赁协议约定,无条件搬清所有自属设备和物件,并结清水电等费用,交还钥匙;
        3、2011年1月2日8时开始,实施断水断电。合同到期后,被告至今尚未搬离所租用的房屋。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姜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腾空并搬离所租赁的原告宁波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原告宁波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所载明的房屋)。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评析:
        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现因政府征用拆迁,原告已提前三个月告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腾空承租房屋并交还钥匙的义务。拆迁行为并不损害被告根据租赁合同所享受的权利,根据租赁协议,被告并不享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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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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