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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8

        2009年3月27日,某某干休所与魏某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由魏某租赁某某干休所管理使用的其位于大门西侧某市某大道394号门面,经营餐饮业务,租金为每月840元,租赁期限为2009年4月5日至2010年4月4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期满后,某某干休所考虑到自身需要,拟将门面收回自用,决定不再与魏某续签合同,在多次口头通知魏某,要求交还门面未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5日书面通知魏某“你租赁我所位于某大道的394号门面于2010年4月4日合同到期,因多方原因至今仍在租用,现正式通知,我所将于2010年12月30日将门面收回。请予配合,谢谢!”。后在魏某的多次要求下,某某干休所同意交还门面的期限延长至2011年2月。到期后,魏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交还门面。某某干休所于2011年3月14日向魏某发出书面终止合同并结算费用的通知,要求魏某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交还门面。魏某签收了通知回执后,到期还是不交还门面,某某干休所诉至法院。
  另,魏某所租门面性质为军产,属某军某大学所有,已授权某某干休所管理、使用。
  魏某尚欠某某干休所门面租金(从2011年2月6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1530元,水电费(从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1 107元,共计2 637元。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某某市某某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大门西侧某市某大道394号门面,腾空并交还给某某市某某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二、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门面租金(从2011年2月6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1530元及水电费(从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1 107元,共计2637元,支付给某某市某某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评析:某某干休所与魏某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某某干休所有权随时收回门面不再续租,魏某拖欠的门面租金及水电费应予缴纳,故某某干休所提出要魏某腾空交还门面并支付拖欠的门面租金及水电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魏某辩称的某某干休所原所长承诺可以续签合同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仍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对魏某答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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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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