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办理租赁登记?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1) 没有产权、产权有争议的或受到限制的;
(2) 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的;
(3) 违章建筑;
(4)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 已作为资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制出租的;
(7) 法律、行政法规、特区规章禁止出租的。
以上房地产不能进入市场出租,一经发现以非法租赁行为处罚,造成一切后果由出租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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