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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的房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22

一、不得出租的房屋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损毁;

2、违约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在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如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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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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