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有什么权利?
承租人的基本权利有:
(1)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凭合同。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
出租人向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出租人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以致影响房地产安全。
(2)出租人违反租金管制规定,收取租金高于标准租金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
(3)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地产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5)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地产,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义务有哪些?
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1)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否则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地产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3)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或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间,因房地产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地产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5)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地产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地产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琏赔偿责任。
(7)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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