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需要交哪些税?
办理房地产租赁手续所用的《许可证》、《房地产出租申请书》、《房地产租赁合同》等工本费和手续费均已包括在房地产租赁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中,不再另收费。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2%,向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地产租赁管理费。收费时间从房地产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管理部门收取房地产租赁管理费必须开具经深圳市财政局监印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地产租赁管理费收据”。原则上按月收取管理费;如出租业主要求,租赁管理部门可一次性收取若干个月管理费,但不能跨年度预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税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转租房屋应注意什么?
(1)承租人转租房地产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将租赁房地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第三人;
(2)转租人或受转租人应按《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期限;
(4)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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