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03
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市公证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市公证机构积极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办理了房地产公证事项,加强了房地产管理,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发挥了作用。
我市房地产监理所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有关的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有效证明。公证机构应当积极为房地产所有者提供优质公证服务,把握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证机构的联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为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工作,发挥公证机构在房地产管理秩序中的作用,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
1.法定继承房产
办理法定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持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地产所有权证、契证按程序办理。
2.遗嘱继承房产
办理遗嘱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遗嘱受益人持有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予以办理。
对未经公证的遗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应当审查经公证证明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遗产分割协议;而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房产权。
二、赠与房产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应当审查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所持的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赠与人与受赠人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的真实性。
三、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四、公证管辖
当事人申请公证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原则。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外,其它应当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五、房产交易活动中的公证证明活动、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其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房产交易和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等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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