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屋买卖 > 特殊买卖 >

使用权房屋买卖需注意的问题与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5

     具有公房使用权的房屋,产权大体分为自管房和托管房两种形式。此外,使用权的公房有一部分是拆迁公司以安置方式分给承租人的,产权单位不清。
     由于使用权的公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一些产权单位的租赁合同也非常简单,有的只是一张纸、一张住房条或者住房卡。即使是正规租赁合同后面的盖章处也特别简单,因此“房本”容易造假。
     原产权单位的意见是一关,使用权公房的原产权单位基本上是按照过去的政策,以福利分房的形式分给职工居住使用,职工若是要出售房屋,要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同意将此房出售。
     查清公房的承租人是否交齐各项费用。购买公房使用权时,要了解公房的承租人是否拖欠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
     要求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在公房使用权的交易中,一些人可能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也可能利用承租人已故、出国或离异等机会,出售房屋。因而,购买使用权的公房之前,一定要了解售房家庭是否有房产纠纷。购买方应该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委托办理。对于一些利用做假手续,以换房的名义进行使用权交易的非法手段,一定要坚决抵制,否则很容易造成钱财两空的局面。在国家政策不是十分明朗的情况下,使用权房屋买卖更是要慎之又慎。另外不能进行互换的使用权房屋有:
    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
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2、属于违章建筑和危险建筑的房屋。
    3、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内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
    4、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私自转让或转借、转租的房屋以及其他违反房屋管理政策的房屋。

分享到:

上一篇:投资购房需注意的事项

下一篇: 拆迁居民选房建议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