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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的类型及其主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公房买卖分为直管公房买卖和自管公房买卖。
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经管的房屋。在直管公房的买卖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力国家所有房屋的权利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房屋管理机关,一般为房地产管理局或直接的房地产经营单位房地产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买受主体,买受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还可以是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单位自管公房是指由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经管的房屋。单位自管房的买卖,必须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或经政府主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出卖。
公房出售的对象只能是在房屋所在地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单位自管房的出售对象只能是该单位住房困难且在同城居住的夫妇另一方没有住房的职工及其职工死亡后同城没有住房的直系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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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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