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买卖的类型及其主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公房买卖分为直管公房买卖和自管公房买卖。
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经管的房屋。在直管公房的买卖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力国家所有房屋的权利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房屋管理机关,一般为房地产管理局或直接的房地产经营单位房地产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买受主体,买受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还可以是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单位自管公房是指由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经管的房屋。单位自管房的买卖,必须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或经政府主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出卖。
公房出售的对象只能是在房屋所在地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单位自管房的出售对象只能是该单位住房困难且在同城居住的夫妇另一方没有住房的职工及其职工死亡后同城没有住房的直系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