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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上市交易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2

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开始实施的,近10年来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
1.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围
公房上市销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列出了不可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公房都可上市交易。
2.公房上市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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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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