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买卖的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2
公房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提出申请
由公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房屋产权清楚、并无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证件齐全,应当批准出售。
3.价格评估
由价格评估机构对所售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对房屋客观。隋况的调查,也包括房屋权属调查,然后由专业估价人员对房屋进行勘估,并填写房产勘估表。
4.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5.过户审核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应持《出售合同渗、《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6.办理购房手续
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7.登记过户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3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8.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