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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产房?校产房出售有哪些限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校产房是产权属于高等学校,分配给教职工租住,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
校产方出售受以下几方面限制:

1.房产限制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的《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高等学校出售部分公有住房,应保留必要数量的公有住房供在职教职工租用。这部分住房一般不低于按在职人员编制计划所需教职工住房总量的30%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等学校必须保留必要数量的公有住房作为公寓进行管理,其数量一般不低于学校规划住房总量的15%。而且,下列公有住房不宜出售:  (1)已经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内的住房;
(2)经改建开发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较大重建价值的住房,如平房、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
(3)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
(4)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不能出售的其他住房。

2.人员限制
高等学校公有住房仅可以出售给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不得购买高等学校公有住房。

3.出售限制
为避免学校住房流失,高等学校向教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时,要根据所售房产的具体情况,同购房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的住房和建在学校校园内的住房,应明确购房者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教职工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教育岗位的,学校有权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教职工购房5年后可以出售,但只能售给原出售学校、学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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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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