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介绍军产房出售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选择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由个人自主决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个人享受住房补贴,补贴额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记人个人住房账户,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
此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管部门统一组织,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拟出售住房,由售房单位填写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表,经军区级单位联勤(后勤)部门审查后,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2、对申请购房的人员,逐户进行资格认定;
3、确定房屋结构和竣工年代;测量每户建筑面积,核定住房大修和设备更新后的折旧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超过或低于有关标准的项目和数量,提出加价或减价的意见;确定房屋的地段、结构、层次、层高、朝向等调节系数;
4、依据评估确定的参数和购房者情况,计算房价,填写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5、售房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明确售购双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6、收缴售房款;
7、办理产权登记。
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售房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 18号)规定,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权证明由售房单位负责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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