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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哪些军产房可出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军产房,即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包括:1、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
2、住房区内的住房。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和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军区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限于:
    1、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2、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3、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4、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5、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6、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
    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但是,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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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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