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5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擅自变更和解除。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期限较长,在履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可以或需要变更和解除的。对此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享有优益权,即可以以单方变更或解除,而土地使用者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首先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的部分变化或调整,它直接决定了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的调整和变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土地的使用者变更合同的比较多的情况是为了改变土地的用途。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是指否定合同的全部内容,这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因以下原因解除: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土地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可解除合同;土地的使用者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利用或经营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