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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辨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8

自《物权法》施行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是一种债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完全被建设用地使用权替代,两者可以同时存在。通俗地讲:原先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目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物权法》确立了用益物权,统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最主要的类型。应注意的是,不能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物权法》第十二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作为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并且依法登记后获得用益物权的行为。

【律师提示】《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中对建设用地的解释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而并没有包括其附属设施。
有学者认为,除《物权法》有规定除外,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以建设为目的的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变动及消灭等有关规定中,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如与《物权法》不冲突,则对《物权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以上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的规范化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或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如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物权法》有抵触,则自然无效。

【律师提示】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只是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并没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都统一表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本书中如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用于建设目的的,将原来“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权利名称表述,本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联系与区别:两者之间的区别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存在多种性,实践中存在5种取得时间界限,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自依法登记时产生。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只能设立在地表,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有约定出让内容可包括地下。一定的空间,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但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可分别设立于地表、地上和地下,既可同时设立,也可分别设立。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时间存在多种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以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为准。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利用包含非建设使用比如说国有农场的耕作,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利用:只能是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⑤国有土地使用权依合同关系产生,是一种债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法定用益物权。

两者之间的联系:《物权法》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界定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利用目的、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俗地讲:原先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目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物权法》确立了用益物权,统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最主要的类型。应注意的是,不能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错误。#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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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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