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上范围,依据1991年8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冒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
在以上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出让,在2007年10月1日前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位置范围扩大到国境内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不在以上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中更加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律师提示】《物权法》颁发前,只有位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行政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等行为,才纳入政府统一管理范围,此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位于乡村中的国有农场、集镇中的国有土地等在转为建设用地时,无法律可适用,成为灰色地带。《物权法》则将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土地不分区域全部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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