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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上范围,依据1991年8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冒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

在以上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出让,在2007年10月1日前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位置范围扩大到国境内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不在以上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中更加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律师提示】《物权法》颁发前,只有位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行政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等行为,才纳入政府统一管理范围,此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位于乡村中的国有农场、集镇中的国有土地等在转为建设用地时,无法律可适用,成为灰色地带。《物权法》则将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土地不分区域全部纳入统一管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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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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