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8
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的衔接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在1996年9月4日对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的《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地批(1996') '89号)中指出:一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国务院55号令执行;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国务院55号令或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55号令有关条款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权法》实施后与其它法律的执行衔接问题 《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学者对此解释:
1.《物权法》中凡是提到“行政法规”“法规” 时,均明确地指明,并将其与法律并列。因此,物权法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等其它法律性文件,更不包括地方法规等规范化文件。
2.对物权另有规定的其它法律应当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致。
3.在民事法律的完善过程中,行政法规中涉及物权的内容在处理有关物权纠纷时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这类行政法规包括两类:一是有关保护物权的行政法规,即物权法的配套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另一类是直接关乎物权的规定: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律师提示】关于《物权法》实施后与其它法律的执行如何衔接问题,目前并无权威解释。依据法律适用原则,由于《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属于基本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属于一般法律,因此,实施的法律规定与《物权法》有抵触的,自然无效,包括《民法通则》。没有抵触的自然有效。《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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