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理解,以及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8
我国目前没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明确的法律定义,故要完整地理解其包涵的具体内容,只能通过对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以分析和综合归纳,才有可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其中涵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法律将“建筑物”、“其它设施”、“建筑物上搁置物”和“建筑物上悬挂物”并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该条款进一步解释中,将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归纳为构筑物。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该法律将“建筑物”、“其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并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独立烟囱、烟道、水塔、储油(水)池、罐、地下人防干、支线等属于构造物范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但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中房屋的定义是指供人们生产、居住或者作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总称。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中对构筑物的组成释义:桥梁是指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构篱物。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隧道是指为使道路从地层内部或水底通过而修建的构筑物,由洞身、洞门等组成。涵洞是指横穿路基的多孔跨径为8m以下,单孔跨径为5m以下的桥型构筑物。防洪设施是指为保护城市安全,防止或减轻山洪、,河洪、海潮、泥石流等洪涝灾害而修建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闸门、泵站等。防洪堤是指为防止洪灾(山洪、河洪、海潮、泥石流)发生,保护城市安全而建设的水工构筑物。可分为钢筋混凝土堤、混凝土堤、砖砌防洪堤、石砌防洪堤和土堤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可分为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与垃圾容器间、废物箱等几类。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用于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构筑物、建筑物。可分为垃圾转运站、垃圾与粪便码头、垃圾与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最终处置场、贮粪池、洒水(冲洗)车供水站、进城车辆清洗站等。垃圾收集站是指将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6.1.3.4款规定,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测量是指不属于房屋,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独立地物以及工矿专用或公用的贮水池、油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在6.l.3.2款中,又规定,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廊投影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在6.1.5款中,又规定,其他相关地物是指天桥、站台、阶梯路、游泳池、消火栓、检阅台、碑以及地下构筑物等。#p#分页标题#e#
建设部办公厅曾于2003年7月2日在对黑龙江省建设厅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单体立柱式广告牌属于构筑物。依据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规定,园林建筑是指园林内供人游览、观赏、休憩并构成景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统称,包括园林小品、园廊、水榭、舫、园亭、园台、月洞门、花架、园林楹联、园林匾额、假山、置石、掇山、塑山、园林理水、驳岸、喷泉等。
交通部在对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永久性工程设施”概念解释的请示》函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所称“永久性工程设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是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基本推断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就是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房屋是建筑物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柱廊、檐廊、架空通廊、门廊(独立柱的门廊)、围护物、挑廊、阳台、露台、门墩、门顶、室外楼梯和台阶、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门,窗、瓦片、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构筑物包括:单体立柱式广告牌、独立烟囱、烟道、水塔、‘储油(水)池、罐、地下人防干、支线、站台、阶梯路、游泳池、消火栓、检阅台、碑(坟墓)、道路、桥梁(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隧道(洞身、洞门)、涵洞、防洪设施(防洪堤、闸门、泵站)、防洪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收集站、园林建筑(建筑物除外)、电线杆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应指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的人工建设工程,并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利用而提供服务,如线路管道、通信工程、电力设施等。
【律师提示】理解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包含内容,能帮助正确理解和运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项权利。比如说太阳能热水器,是属于构筑物还是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电线杆是否属于构筑物等等,都对其产生的权利及承担责任具有紧密联系。在《驾车撞上路中央电线杆致死,法院判赔近16万元案例中,法院即按电线杆属于人工构筑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令电线杆和道路的管理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著名法学学者杨立新在对该案件点评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案最为典型。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人工构筑物的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人工构筑物的设计人、施工人对于设置缺陷造成的_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马路和电线杆作为人工构筑物,电信局和镇政府都是所有者、管理者、设计者和施工者,对于马路中央设有电线杆,都具有重大过失,判决其承担责任,理所当然。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