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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投标——定标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来看,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是指出让人有权没收其先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但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同意,出让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尚未明确。但依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此投标保证金并菲定金,故如中标人要求双倍返回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可能性很小。最高法院的终审判例《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明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甩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律师提示】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交付土地的前提条件,令人费解。因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存在的法律依据,是始于1991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之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1998年经过修改后,依据该法第22条、第23条之规定,目前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作为划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直接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前置条件。而作为通过公开竞价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依据该规章的规定,该出让宗土地在进行公开竞价出让之前,应事先经有权政府批准同意,且已会同相关部门事先拟定了受让人必须要遵守的土地建设规划控制参数,受让人只需要按中标文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缴清土地出让金,即可获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利。既然如此,受让人依法竞价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就根本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再次向政府提交建设用地申请,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才能动工建设。#p#分页标题#e#

笔者推测,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受让人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要对该宗建设用地动工建设,仍然还需要依照程序向政府提交建设用地申请?或理解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政府在履行一个流程,即《建设用地批准书》起到明示“该宗建设用地已实际交付,可依法动工建设”之作用,受让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方可办理下一步开发阶段的审批手续。但会有谁在土地没有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办理下一步的行政审批手续?以上两种理解都是非常勉强的,也没什么实际意义。实际上,有些地方政府如北京市政府在实施建设用地公开竞价出让过程中就没有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这一环节。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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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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