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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投标——评标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一)评标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综合条件最佳者得”和“价高者得”两种评标方式。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对于采取“价高者得”的方式评标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于采取“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方式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来做,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可以确定为中标人。

【律师提示】对于如何来判定以“价高者得”还是“建立一个综合评标标准”来确定中标人,国土资源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提到: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律师提示】如何理解哪些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解读中并没有涉及。笔者以为,鉴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规定是参照<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因此,在具体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过程中也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实质性内容”的解释为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客。司法实践中,对《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一般是指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工期、质量标准等施工合同核心内容。故笔者以为,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理解,应从国家的法律及政策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严格管理内容来考虑,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种规划参数、承诺施工日期、土地使用性质等显然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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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四)评标要求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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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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